服務條款

服務條款

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亦以 With Yu 名義營業)
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5 年 7 月 10 日

使用條款與購買條件
歡迎使用 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亦以 With Yu 名義營業)之使用條款與購買條件(以下簡稱「本條款」)。

第 1 條.重要聲明
本文件載有關於您權利與義務之極為重要資訊,並包括可能適用於您的條件、限制與免責事項,請您務必詳細閱讀。
第 14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個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而非透過陪審團審判或集體訴訟。
當您於本網站下訂購產品或服務,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之拘束。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情況,請勿於本網站下訂或取得任何產品或服務:(A) 您不同意本條款;(B) 您未滿 (i) 18 歲或 (ii) 與紅揚國際有限公司締結具法律效力契約所需之法定年齡者;或 (C) 依適用法律,您不得存取或使用本網站及其任何內容、商品或服務者。
本條款適用於您使用 www.withyu.com.tw(以下稱「本網站」)及透過本網站購買與販售之所有產品與服務(以下合稱「服務」或「產品」)。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亦以「With Yu」、「本公司」、「我們」或依情境所需之其他稱謂表示)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之權利,毋須事先書面通知,並得全權酌情決定修改內容。最新版本之本條款將公佈於本網站上,您應於下單前查閱最新版本之條款。倘若您於本條款修改後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接受並同意該等修改。
本條款為本網站使用條件之不可分割部分,並普遍適用於本網站之使用。您亦應於下訂前,詳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及《Cookie 政策》(此二者均併入本條款中,詳見第 9 條)。
• 《隱私權政策》可見於:https://withyu.com.tw/pages/privacy-policy
• 《Cookie 政策》可見於:https://withyu.com.tw/pages/cookie-policy

第 2 條.訂單接受與取消
您同意,您提交的訂單構成依據本條款向本公司購買訂單所載全部產品及/或服務之要約。所有訂單須經本公司明確接受,否則本公司無義務向您出售任何產品或提供任何服務。本公司保留完全酌情決定是否接受訂單之權利。
於本公司收到您的訂單後,將向您發送一封確認電子郵件,載明訂單編號及您所訂購之商品明細。然而,惟有於您收到本公司發出的訂單確認電子郵件後,雙方間之買賣契約方得成立。
您得於訂單被本公司接受或出貨前之任何時間取消訂單,惟預購商品不在此限。預購商品係依據您的需求進行製作或預先保留,一經下單即不得取消。若您欲取消符合條件之訂單,請儘速與本公司聯繫。倘若訂單已獲接受或已完成出貨程序,則可能無法取消該筆訂單。

第 3 條.SHOPIFY
本網站商店係架設於 Shopify Inc. 平台(www.shopify.com),並由其提供技術支援。Shopify 提供我們一套線上電子商務基礎設施,使我們得以向您提供並銷售產品與服務。您的資料將儲存於 Shopify 所設置之資料儲存系統、資料庫及其通用平台應用程式中。Shopify 為獨立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對其自身之平台架構及資料處理實務負有全責。 欲了解 Shopify 如何處理及保護您的個人資料,請參閱其服務條款及/或隱私權政策

第 4 條.銷售條款
1. 產品
不定期地,您可能可透過本服務購買產品並指定寄送予第三方作為贈禮(以下稱「贈禮產品」)。贈禮產品不得退貨或兌換現金,除非適用法令另有規定。贈禮產品之交付應依紅揚國際有限公司(With Yu)當時適用之作業程序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正確收件人資訊及遵守其他由 With Yu 所訂定之要求。若任何贈禮產品訂單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規定,With Yu 有權拒絕、取消或變更該筆訂單。
2. 付款與帳單資訊
當您提供信用卡或其他接受之付款方式,即表示並保證您有權使用該指定付款方式,並授權我們(或我們之第三方金流處理商,包括 Shopify、Stripe 與 PayPal)對該付款方式收取所有因購買產品而產生之費用(包括適用稅金、運費與其他相關費用)(以下每筆購買稱為「訂單」)。您同意負責並支付所有此類費用。
若我們或第三方金流處理商無法取得對您付款方式的授權,或若任何您授權我們收取之金額遭撤銷、爭議或退刷,我們得自行決定,並在不影響我們其他可行救濟之情況下,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取消或暫停任何尚未出貨之訂單、再次嘗試收取付款,並/或採取合法手段追償尚未支付之金額。
您同意維持有效且最新的付款方式。未維護有效付款方式不得視為您已取消既有訂單,With Yu 有權使用我們所存檔之最新有效付款方式履行並收取訂單費用。若您需更新付款資訊,請登入您的客戶專區或聯繫我們尋求協助。
3. 價格與供貨狀況
本網站所列價格均以新台幣(NTD)計價,且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下隨時變更。除非另有說明,任何適用之稅金、運費及其他費用皆不包含於商品標價中。我們保留隨時變更、停止銷售特定產品及調整價格之權利。我們對於報價中之價格錯誤、印刷誤差或其他錯誤不負責,並保留在任何階段(即使訂單已確認)取消因該等錯誤所產生之訂單之權利。
4. 替代商品
所有產品均以實際供貨為準,我們保留對任何訂單設置數量限制、拒絕全部或部分訂單、停止銷售特定產品及更換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更換個別成分、配件或整批出貨內容)之權利,恕不另行通知。With Yu 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產品,惟考量部分產品之易腐性及不可預測之市場狀況,我們可能不時需進行替代出貨。若您對替代品項不滿意,請聯繫 customer@withyu.com.tw
5. 稅費
本網站所顯示之價格已包含依據臺灣稅法計算之應稅銷售稅。結帳時不再加收額外稅金。若稅法或相關規範有所變更,我們保留調整售價以反映該等變動之權利。對於寄送至臺灣以外地區之國際訂單,顧客應自行負擔所有可能產生之關稅、進口稅或相關費用。
6. 運送與處理費
運送與處理費用將於結帳時計算,並可能依訂單規模、收件地點及所選配送方式而有所不同。我們保留不定期調整該等費用之權利,惟所有適用費用將於您完成結帳前明確揭示。目前,臺灣境內訂單由黑貓宅急便(Yamato Transport)配送,國際訂單則由 UPS、順豐速運(SF Express)或中華郵政(Chunghwa Post)處理。實際配送時間將依收件地點與物流狀況而有所不同。產品交付至指定物流業者後,所有權與風險即轉移至您。
7. 配送
當您收到來自 With Yu 的產品後,您有責任即時檢查商品是否完好並評估其是否符合食用標準。若您認為任何商品不符合合理標準,請於收貨後七(7)日內來信 customer@withyu.com.tw 並附上相關照片,並妥善棄置該商品。
產品交付予指定物流業者後,遺失或損壞之風險即由您承擔。產品送達後之妥善保存、使用與處理亦完全由您負責。若因處理、儲存或使用不當所導致之問題,With Yu 概不負責。
臺灣地區之配送由黑貓宅急便提供;國際訂單通常由 UPS、順豐速運或中華郵政承運,惟我們保留視情況改用其他承運商之權利。所列送達日期僅為預估,實際配送時程可能因氣候、海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誤。如遇延遲,請您仍應於收貨時檢查內容物,並將疑問與照片回傳至 customer@withyu.com.tw
若配送時您不在現場,物流業者可能依其裁量將包裹放置於門口或其他可取得位置。凡於配送地址接受交貨之任何人,均視為經您授權之收件人。若無法如期配送,With Yu 有權取消該筆配送並就未送達之產品提供退款或折抵補償。
8. 不得轉售
您不得轉售或以其他商業用途使用本產品。
9. 退貨與退款
9.1 一般退貨/退款政策
(a) 為確保產品於運送過程中品質無虞,我們無法接受退貨申請。
(b) 若您對收到的產品有合理不滿意之處,請於收貨後七(7)日內來信 customer@withyu.com.tw。經查證後,我們將酌情提供合理解決方案,包括更換商品、提供購物金或部分/全額退款。由於我們無法實體檢查產品,可能會要求您提供產品標籤與損壞狀況之照片。
(c) 若配送條件不符下列任一情況,我們不對其狀況負責:
  (i) 提供錯誤之收件地址;
  (ii) 未於開立發票日(或訂閱截止日,如適用)前更新地址;
  (iii) 配送途中修改地址;
  (iv) 未於保證配送日領取且事前未通知我們。
(d) 請在下訂時確認地址填寫正確,並於結帳後再次檢查電子收據或帳戶資訊是否有誤。若您發現地址錯誤,請立即聯繫 customer@withyu.com.tw。如需更改收件地址,請於開立發票日之前登入客戶專區或透過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更多資訊請參閱常見問題(FAQ)頁面。
(e) 若因提供錯誤地址或拒收而導致訂單退回,我們將棄置商品且不予退款。若配送延遲係因地址錯誤或未及時領取且未事前通知者,亦不予退款。
9.2 已取消訂單之退費政策
(a) 在提出取消申請之前所成立之訂單或產生之費用,您應負完全責任。
(b) 若取消申請於訂單已開立發票後提出,該取消將自下一次排定之開立發票日起生效。
9.3 因物流損壞產品之退換政策
(a) 雖我們致力於確保配送準時且商品完好,但一旦產品交付予第三方物流後,因天候、事故等不可控因素,仍可能造成延遲或損壞。
(b) 若確定產品因物流搬運不當或遲延而受損,我們可協助提出理賠申請並重新寄送。
(c) 若欲提出申請,請於收貨後七(7)日內聯繫  customer@withyu.com.tw,並提供以下資料:
  (i) 損壞描述;
  (ii) 至少一張產品實際受損狀態之照片。
(d) 所有理賠申請具時效性,並須提供照片作為證明。
9.4 非物流原因造成之產品損壞退換政策
(a) 若產品因非物流因素導致損壞,請於收貨後七(7)日內來信 customer@withyu.com.tw
(b) 請提供以下資料:
  (i) 損壞描述;
  (ii) 至少一張產品實際受損狀態之照片。
(c) 我們將審閱您提出之問題並提供合適解決方案,包括更換產品、提供購物金或部分/全額退款。
(d) 鑒於我們無法實體檢查產品,可能會要求您提供產品標籤與損壞照片以供進一步核對。

第 5 條.網站及內容之存取與使用授權
除非另有書面明示,網站及其所載一切內容與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With Yu 及 W/YU 標誌、所有設計、文字、圖形、圖片、資訊、資料、軟體、音訊檔案、其他檔案,以及其選編與編排(合稱「內容」),均屬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或其授權人所有,並受台灣及國際著作權法保護。
本公司在此授予您一項有限、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之授權,使您得以存取及使用本網站及內容。惟該授權須受本條款約束,且不包括下列任何權利:
(a) 銷售、再銷售或以商業方式使用本網站或內容;
(b) 散布、公開表演或公開展示任何內容;
(c) 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對本網站或內容,或其任何部分,進行衍生性利用;
(d) 使用任何資料探勘、機器人或類似資料收集或擷取工具;
(e) 下載本網站或內容之任何部分(頁面快取除外),除非經本公司明確允許;
(f) 將本網站或內容用於其原定用途以外之任何目的。
除非依本條款明確授權,否則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對本網站或內容的任何使用均被嚴格禁止,且將導致本授權即刻終止。未經授權之使用亦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法、商標法及通訊相關法令。除非本公司明確表示,否則本條款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以禁止反言、默示或其他方式授予您對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任何授權。本授權得隨時撤銷。
即使本條款另有規定,網站及內容中如包含由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或第三方所提供且適用於其他授權條款之軟體元件(如 Shopify、Stripe、PayPal 等),則該等軟體元件應適用其各自之授權條款。

第 6 條.商標
「WITH YU」、「W/YU」、「紅揚國際」、「HOYUANG INTERNATIONAL」、W/YU 標誌,以及出現在本網站或產品上的任何其他 W/YU 產品或服務名稱、標誌或標語,均屬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之商標,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複製、仿效或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您亦不得使用任何 metatags 或其他「隱藏文字」來運用「WITH YU」、「W/YU」、「紅揚國際」或其他本公司之名稱、商標、產品或服務名稱。
此外,本網站及產品之整體外觀與風格,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頁首、自訂圖形、按鈕圖示及指令碼,均構成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之服務標章、商標或商業外觀,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複製、仿效或使用。
本網站或產品中提及之所有其他商標、註冊商標、產品名稱與公司名稱或標誌,均屬各自權利人所有,未經相關商標權利人許可,亦不得全部或部分複製、仿效或使用。
凡於本網站提及任何產品、服務、流程或其他資訊(不論係以名稱、商標、製造商、供應商或其他方式),均不代表本公司之背書、贊助或推薦。
商標註冊資訊:
• W/YU
註冊號:02284895, 02283729;申請號:111059649, 111059650
• 紅揚國際(HOYUANG INTERNATIONAL)
註冊號:01437926, 01428085, 01430325, 01425890;申請號:099000101, 099000102, 099000099, 099000103

第 7 條.超連結
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對於透過本網站提供之超連結可存取的第三方網站,或連結至本網站之其他網站,其內容、品質、可靠性或性質,均不做任何聲明或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網站並不受我們控制,我們對任何連結網站之內容、該連結網站中所含之其他連結,或該等網站之評論、變更或更新,均不負責。相關連結僅為便利用戶而設,其存在不代表本公司與該網站或其中任何資訊之從屬、背書或認可關係。
當您離開本網站時,請注意本公司之條款及政策將不再適用。您對於任何第三方網站之使用,將受該第三方網站之條款及政策所約束。建議您於前往任何外部網站時,詳閱其適用條款及政策,包括其隱私權及資料蒐集措施。

第 8 條.第三方內容與互動
我們可能會透過本服務展示來自第三方的內容、廣告及促銷資訊,其中亦可能包含隨產品出貨附帶之內容(統稱「第三方內容」)。本公司對任何第三方內容均不加以控制、背書或採納,亦不對其內容之正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或保證。
您知悉並同意,您與提供第三方內容之第三方之間的任何互動,均僅屬您與該等第三方之間的事宜,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對於此類互動或第三方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第 9 條.用戶行為
您同意在存取或使用本網站時,不得違反任何法律、契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亦不得從事侵權行為,且您應自行負責自身於本網站之所有行為。您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a) 進行任何騷擾、威脅、恐嚇、掠奪或跟蹤之行為;
(b) 未經該用戶及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明確授權,使用或嘗試使用他人帳號;
(c) 以可能干擾、破壞、負面影響或妨礙其他用戶充分享受本網站之方式使用本網站,或以可能損害、癱瘓、過度負擔或損壞本網站功能之任何方式使用本網站;
(d) 對本網站之任何部分進行逆向工程,或採取任何行動意圖發現原始程式碼,或繞過/規避防止或限制存取任何內容、區域或程式碼之措施;
(e) 企圖規避我們所採用的內容過濾技術,或試圖存取您未經授權之網站功能或區域;
(f)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開發任何與本網站互動之第三方應用程式;
(g) 使用任何未經本公司授權之機器人、蜘蛛程式、爬蟲、抓取器、腳本、瀏覽器擴充功能、離線閱讀器或其他自動化工具或介面,來存取本網站、擷取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或修改網站頁面呈現或功能;
(h) 規避或忽略 robots.txt 檔案中所載控制自動化存取本網站之指令;
(i) 將本網站用於任何非法或未經授權之目的,或從事、鼓勵或促進任何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第 10 條.回饋意見
您可就紅揚國際有限公司(With Yu)、本網站或產品,提交問題、意見、建議、創意、原創性資料或其他相關資訊(以下統稱「回饋意見」)。所有回饋意見均視為非機密資訊,並歸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單獨所有。本公司得自由使用(並允許他人使用)此等回饋意見,包括但不限於該回饋意見之所有智慧財產權。本公司亦有權為任何目的(無論商業或非商業)不受限制地散布該回饋意見,且無需向您致謝或給予任何補償。

第 11 條.賠償責任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您同意對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及我們現任、過往及未來的員工、管理人、董事、承包商、顧問、股東、供應商、廠商、服務提供者、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代表、前任及繼任者、受讓人(單獨及合稱「With Yu 關係方」),就所有實際或聲稱由 With Yu 關係方或第三方提出之主張、損害賠償、裁決、判決、損失、責任、義務、罰金、利息、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相關支出)及各類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和解費及追償賠償與保險費用),無論已知或未知、可預見或不可預見、已發生或未發生、懷疑或未懷疑,不論係屬法律或衡平法下、侵權、契約或其他(以下統稱「主張」),包含但不限於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對因下列情事所產生、導致或與之相關者,進行賠償、防禦並使 With Yu 關係方免受損害:
(a) 您對本網站、內容或產品之使用或不當使用;
(b) 您所提供的任何回饋意見(Feedback);
(c) 您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d) 您侵犯他人權利之行為;
(e) 任何第三方對本網站或您所取得之產品之使用或不當使用;
(f) 您於本網站或我們在第三方社群平台頁面/頻道上所建立、發布、分享或儲存的任何用戶內容(User Content)。 您同意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主張時,立即通知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並與 With Yu 關係方合作共同進行抗辯。您亦同意,With Yu 關係方有權主導任何第三方主張之抗辯或和解。本賠償條款為補充條款,並不影響您與紅揚國際有限公司間其他書面協議中載明之任何賠償約定之效力。

第 12 條.免責聲明
您應自行負責正確且安全地處理、準備、儲存、烹煮、使用及食用由我們提供之產品。您亦應自行負責瞭解自身所有過敏原狀況,並於處理、準備、使用或食用任何產品前,確認所有產品及其成分之適用性。 此外,您明確知悉、承認並同意,產品可能於處理與儲存過程中與含有過敏原之食品(如牛奶、小麥、蛋、大豆、魚類、甲殼類、花生及堅果類)於同一設施內包裝及儲存,且我們無法保證產品間不會發生交叉污染。
我們致力於盡可能正確地顯示產品價格、說明、成分表及營養資訊,但無法保證完全無誤。惟本網站、其內容,以及透過本網站所提供之一切資訊、產品與服務,均以「現況」及「現有」基礎提供,並不附帶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對於本網站、其內容及經由本網站所提供之資訊、產品及服務,不作出任何明示、默示或法定之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之聲明與保證,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均明確否認:
(A) 所有權、非侵權、適銷性及特定目的之適用性;
(B) 因交易經驗或履約過程而產生之保證;
(C) 有關本網站安全性之保證;
(D) 關於本網站所載之資訊(包括營養資訊與價格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即時性;
(E) 本網站將不間斷或無錯誤運作。
若本服務發生錯誤(包括訂單確認、處理或配送錯誤等),我們保留修正該等錯誤並相應調整您的訂單(包括更正收費)或取消訂單並為您退款之權利。
您進一步同意,您收到之產品或其他物品,可能因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您的電腦或行動裝置顯示文字/圖片之差異、產品自然差異、不同烹調或處理方法及設備之多樣性)而與我們網站及/或行動應用程式上展示之產品及物品有所不同。
本網站可能載有並非於所有地區皆有供應之產品資訊。於本網站提及某項產品,不應被視為該產品必定於您所在地或於您下單時可供應或保證供應。
我們保留隨時更改任何或所有內容,以及隨時修改、暫停或停止提供本網站(或其任何功能)及產品之權利,無需另行通知,亦無須對您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本網站所載任何產品、服務、流程或其他資訊(不論以商品名稱、商標、製造商、供應商、廠商或其他方式)之參照,均不構成本公司之背書、贊助或推薦,亦不代表與本公司之任何關係。
部分司法管轄區對於消費契約中默示條款之免責限制有所規定,因此本條部分或全部免責聲明於您可能不適用。

第 13 條.責任限制與免責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或任何 With Yu 關係方,對於因下列情形所產生之任何間接、特別、附帶、衍生性、懲罰性或範例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 營收、收益或利潤之損失;
• 使用權或資料之損失;
• 資產或有價證券價值之損失或減損;
• 業務中斷所造成之損害;
無論該等損害是否因您存取或使用本網站或內容、或因訂購、接收或使用任何產品、或因本條款所生(包括但不限於因用戶對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資訊之信賴,或因錯誤、遺漏、中斷、檔案或電子郵件刪除、錯誤、缺陷、惡意程式、病毒、木馬程式、運作或傳輸延遲,或任何性能失效,不論是否因不可抗力、通訊故障、竊盜、毀損或未經授權存取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之記錄、程式或系統所導致),不論係基於契約、侵權(包括但不限於單純過失,無論屬於主動、被動或推定)、嚴格產品責任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理論(即使相關方已被告知此類損害之可能性,且無論此類損害是否可預見),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及 With Yu 關係方概不負責。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及 With Yu 關係方(合稱)就下列情形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最高累積責任,應以下列金額為限:
(A) 針對自紅揚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產品之訂單、收貨或使用,以該等產品實際已支付之金額為上限;
(B) 針對配料之訂單、收貨或使用,或存取或使用本網站或內容者,以新台幣 5,000 元,或您於相關主張發生日前一(1)個月內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金額(以較高者為準)為上限。
即使本條所載救濟因任何原因未能達到其根本目的,上述責任限制仍然適用,且上述內容即構成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及 With Yu 關係方就本條之唯一責任與義務,不論請求係基於契約、侵權(包括但不限於單純過失,無論屬於主動、被動或推定)、嚴格產品責任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理論。
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在消費契約中排除或限制附帶性或衍生性損害賠償,因此上述限制或排除條款對您可能不適用。
部分司法管轄區對於消費性產品所致人身傷害之責任免除或限制亦有限制,因此本責任限制條款對於人身傷害之主張可能不適用。

第 14 條.爭議解決及仲裁
請務必詳細閱讀本條,因其規範您與本公司間爭議之解決方式。特別是,您同意就特定主張,須透過具有約束力之仲裁程序,而非法院訴訟或集體法律行動予以解決。
1. 具有約束力之個別仲裁
您同意,任何因本條款、本網站或任何產品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主張、爭議或糾紛(以下合稱「爭議」),應專屬以具約束力之個別仲裁解決,並依中華民國(臺灣)仲裁法進行。仲裁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終局與約束力,且不得上訴。
2. 不得集體訴訟或代表程序
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同意所有爭議均以個別身分處理,不得以原告或集體訴訟成員之身分參與任何所謂之集體或代表性訴訟。明確禁止集體仲裁、集體訴訟以及與其他仲裁案件之合併處理。
3. 通知與非正式解決程序
您同意於任何爭議發生後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並善意嘗試以非正式方式解決爭議。您的通知須包含您的全名、聯絡資訊、爭議事實描述及所欲請求之救濟。如於通知後三十(30)日內未能達成協議,任一方得啟動仲裁程序。
4. 仲裁程序
(a) 任何仲裁程序須於爭議發生後一年內啟動。
(b) 仲裁地點原則上為台灣新竹市,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
(c) 仲裁應由中華民國台北市中華仲裁協會(CAA)或雙方另行書面合意之仲裁機構,依當時有效之仲裁規則進行。
5. 仲裁人權限
仲裁人應擁有專屬權限判斷任何爭議之範圍及是否屬於仲裁範疇,並得裁決在法院原本可取得之所有救濟。但仲裁人不得進行集體仲裁或代表性程序。
6. 可分割性
若本條之任何規定被認定為無法執行,僅於所需範圍內予以分割,其餘條款仍繼續完全有效。
7. 選擇退出權
您可於首次接受本條款後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紅揚國際有限公司選擇退出具約束力之仲裁。您的書面通知須包含您的全名及明確表示您欲選擇退出仲裁之聲明。如您選擇退出,任何爭議將依第 15 條規定解決。

第 15 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您對本網站之存取與使用,以及您對產品之訂購、收受及使用,均應依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解釋與適用,不適用其衝突法原則。雙方間任何不需仲裁或依第 14 條無法以仲裁方式解決之爭議,應專屬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6 條.終止
即使本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我們仍保留隨時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無須通知且全權決定終止您存取或使用本網站,以及訂購、收受與使用本產品之權利的權利。您知悉並同意,於此情況下我們對您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亦無權要求退還已支付之任何款項。

第 17 條.可分割性
如本條款中任何條款、條件或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條件或規定應自本條款中分離,且不影響本條款其他條款、條件或規定之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亦不影響該無效或無法執行條款、條件或規定其餘部分之效力。

第 18 條.存續條款
所有定義條款以及第 1–2 條、第 4–15 條及第 17–19 條,於本條款終止或您之 With Yu 帳戶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 19 條.雜項規定
本條款及我們的隱私政策,視為您與紅揚國際有限公司就您存取及使用本網站、以及訂購、收受及使用產品之最終且完整協議。
本條款及據此授予之任何權利與授權,未經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或讓與。
任何條款之棄權,不構成對前述、同時或後續情形之該條款棄權。紅揚國際有限公司未行使本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規定,亦不構成對該權利或規定之棄權。
除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款僅為雙方之利益而設,無意賦予任何第三方受益權利。

第 20 條.聯絡資訊
如對本條款有任何疑問、關切或意見,請聯絡我們:
• 電子郵件:customer@withy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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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 With Yu 名義經營)
批發銷售條款與條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5 年 7 月 10 日

1. 適用範圍
(a) 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以下稱「本條款」或「本協議」)為紅揚國際有限公司(以 With Yu 名義經營,下稱「賣方」)對買方(以下稱「您」或「買方」)銷售商品(以下稱「商品」)時所適用之唯一條款。若雙方已簽署書面契約且該契約涵蓋商品之銷售,則在與本條款不一致之範圍內,以該書面契約條款為準。「商品」係指於賣方網站(www.withyu.com.tw)結帳時購買之產品,及/或賣方向買方開立之任何發票所載明之產品。
(b) 本條款構成雙方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存在之所有書面或口頭之了解、協議、磋商、陳述與保證及任何其他溝通。本條款優先於買方所提之任何一般性採購條款與條件,無論買方是否或於何時提交採購訂單或相關條款。賣方履行買方訂單,不代表接受買方任何條款與條件,亦不視為同意修改或變更本條款。
(c) 本條款不排除賣方與其他實體或個人就其他商品或產品之銷售、轉售或分銷(包括與商品相似或具競爭性者)另行簽訂協議之權利。

2. 交付
(a) 商品將於賣方收到買方之採購訂單及全額付款後,並在成品商品可供應之情況下,於合理期間內交付。
(b)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賣方應將商品交付予其選擇之承運商(以下稱「交付地點」),並指示該承運商按照結帳時及/或發票上買方所指定的地點,採用賣方標準包裝及運送方式運送商品。
(c) 賣方得自行決定,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對買方分批出貨商品。每次出貨均構成一獨立銷售,買方應就已出貨之商品支付貨款,無論該次出貨是否為對買方採購訂單之全部或部分履行。每批出貨的付款應依發票到期日支付。
(d) 若因任何原因,買方未能於賣方通知已將商品交付至交付地點所指定日期接受交貨,或賣方因買方未能提供適當之指示、文件、執照或授權而無法於該日期於交付地點交貨時:(i) 商品之滅失風險即轉移至買方;(ii) 商品視為已完成交付;且 (iii) 賣方得選擇將商品儲存至買方取貨時止,並由買方承擔所有相關費用與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倉儲及保險費用)。

3. 未交付
(a) 賣方於其營業處所發貨時所記載之每批商品數量,應作為買方於交貨時實際收到商品數量的最終證據,除非買方能提出相反的確切證據。
(b) 賣方對於任何商品之未交付(即使係因賣方過失所致)不承擔任何責任。

4. 數量
若賣方交付買方之商品數量較銷售確認書或發票上載明之數量多出或少於 3% 以內,買方不得因數量溢短而對該等商品或其任何部分提出異議或拒絕收貨,並應依銷售確認書所載價格,按實際交付數量按比例支付貨款。

5. 裝運條款
交貨條件為 FOB(賣方營業處所)。

6. 所有權與滅失風險
當賣方將商品交付給承運商時,商品之所有權與滅失風險即轉移至買方。

7. 修訂與變更
本條款僅得以書面方式修訂或變更,且該書面文件須明確載明為對本條款之修訂,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始為有效。

8. 驗收與不合格商品之拒收
(a) 買方應於收到商品後進行檢查(「檢查期間」),檢查期間為自交付之日起五(5)個工作日內。除非買方於檢查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賣方任何不合格商品,並同時提供賣方合理要求之書面證明或其他文件,否則視為買方已接受該等商品。「不合格商品」僅指下列情形:(i) 實際出貨之產品與買方於結帳時或發票所載明之採購訂單不符;或 (ii) 產品標籤或包裝內容標示錯誤。
(b) 若買方於檢查期間內及時通知賣方有不合格商品,買方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 (i) 買方自行將不合格商品寄回賣方,並自行承擔運費及風險,賣方於收到該商品後,將對不合格商品之價款予以退款或折抵; (ii) 買方將不合格商品寄回賣方,以換取正確商品,於此情形下,賣方將負責安排並承擔將換貨商品寄送至交付地點之運費。 買方應將不合格商品寄送至賣方設於 [新竹市北區國光街 97 巷 15 號 1 樓,郵遞區號 300015,台灣(中華民國)] 之營業場所。
(c) 買方知悉並同意,前述第 8(b) 條所載之救濟,為買方針對不合格商品交付時之唯一救濟。除第 8(b) 條另有規定外,賣方銷售予買方之所有商品均為單向銷售,買方不得就本協議項下已購商品向賣方退貨。

9. 價格
(a) 買方應依賣方於買方下單時有效之公告價目表及/或賣方網站上所顯示之價格,向賣方購買商品。
(b) 所有價格均不包含任何銷售稅、使用稅、消費稅,以及任何由任何政府機關對買方應付款項徵收之類似稅費、關稅及各類費用。買方應負責承擔所有此類費用、成本與稅賦;惟,買方無需承擔針對賣方之所得、營收、總收入、員工、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資產所課徵之任何稅賦。

10. 付款條款
(a)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於收到賣方發票時或於結帳時支付全部應付款項。買方應以新台幣(NTD)支付本協議項下之所有款項。在賣方收到買方全額付款前,賣方有權保留任何商品之出貨。
(b) 買方對所有逾期未付款項,應按每月 1.67%(年利率 20%)或適用法律允許之最高利率(取較低者)計算利息,按日計算、按月複利。買方應補償賣方因催收逾期款項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除本條款或法律另有規定之其他救濟外(賣方於行使本條下任何權利時並不表示放棄其他救濟),如買方逾期未付款且經書面通知後 7 日內仍未付款,賣方有權暫停交付任何商品。
(c) 買方不得因任何抵銷理由,或因與賣方之任何爭議、違約、破產等事由,扣留任何應支付之款項。

11. 商品轉售
(a) 買方應自行承擔所有將商品轉售予第三方(包括最終用戶)之信用風險,並負責向該等第三方收取貨款,無論買方是否已就該等商品向賣方全額付款。買方因無法向任何第三方收取商品貨款,並不影響其向賣方支付該等商品價款之義務。
(b) 買方有權自行決定其所銷售商品之轉售價格及條件,除非雙方另有書面明確約定。

12. 有限保證
賣方對於商品不提供任何形式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a) 適銷性保證;(b) 特定用途之適用性保證;(c) 所有權保證;或 (d) 不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保證;無論此等保證為法律、交易習慣、履約過程或商業慣例所明示或默示者,悉不負責。

13. 責任限制
(a)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對買方或任何第三方均不承擔任何使用、收益或利潤損失,或資料損失、價值減損,亦不對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衍生或示範性損害負責,無論該損害是否因違約、侵權(包括過失)或其他原因產生,亦無論該等損害是否可預見,且無論賣方是否已被告知發生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亦不論任何協議或其他救濟措施失其根本目的。
(b)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就本條款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責任總額,不論係因違約、侵權(包括過失)或其他原因,均不超過買方就本條款下所購商品已支付予賣方之總金額,或新台幣 3,000 元(以孰低者為準);但本限制不適用於因賣方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之責任,若適用法律禁止對該類責任加以限制時,則不受此限。

14. 法律遵循
買方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買方應持續維持其履行本條款項下義務所需之所有執照、許可、授權、同意及許可證。買方應遵守所有與本條款項下商品銷售或其再銷售有關之各國進出口法律規定。對於需經政府進口許可之商品運送,買方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倘有任何政府機關對商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其他任何處罰,賣方得以書面通知買方,立即終止本條款。買方未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應視為對本條款之重大違約。

15. 智慧財產權
(a) 「智慧財產權」係指所有產業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i) 專利;(ii) 商標;(iii) 網域名稱(無論是否為商標),經任何授權私人註冊機構或政府機關註冊之網域名稱、網址、網頁及網站;(iv) 著作、表現、設計及設計註冊(無論是否具著作權性質),包括著作權及可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軟體及韌體、應用程式介面、架構、檔案、記錄、原理圖、資料、資料檔案、資料庫及其他規格與文件;(v) 營業秘密;(vi) 半導體積體電路、遮罩作品及類似權利;以及 (vii) 所有產業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前述權利有關、等同或類似,或行使上述任何權利所需之所有權利、利益及保護,無論如何產生,且包括已註冊與未註冊者,以及在全球任何地區之法律下,對前述權利之註冊、申請、續展或延展。
(b) 除賣方於本條款明確授予之權利與授權外,買方確認並同意如下:
• 所有賣方智慧財產權為賣方或其授權人之唯一及專屬財產;
• 買方不因本條款取得任何賣方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利益;
• 買方使用賣方智慧財產權所產生之任何商譽,均歸屬於賣方或其授權人所有;
• 若買方因法律運作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與本條款下所購買產品(包括商品)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衍生著作或專利改良),則該等權利視為並於此不可撤回地讓與賣方或其授權人,無需雙方另行為任何行動;
• 買方僅得為履行本條款下義務之目的,並依本條款及賣方書面指示,使用賣方之智慧財產權。
(c) 除本第 15 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款並不賦予任何一方使用對方或其關係企業商標之權利。賣方於本協議有效期間內,僅就買方依本條款促銷、廣告及轉售商品之目的,授予買方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之賣方商標使用授權。買方應於賣方書面要求時,立即停止展示或使用任何商標,或更改其於商品上展示或使用商標之方式。於本協議終止或期滿時,買方應立即停止使用賣方智慧財產權,包括賣方商標。除本條款明示授予之授權外,賣方未以明示、默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授予買方任何商品或賣方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或授權。
(d) 買方不得:
• 採取任何妨礙賣方對其智慧財產權擁有權或行使權之行為;
• 質疑賣方對其智慧財產權之任何權利、權益或所有權;
• 對賣方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提出主張或採取不利於賣方之行動;
• 在全球任何地區註冊或申請註冊賣方商標或與賣方商標相似、包含賣方商標全部或混淆性部分之其他商標;
• 於任何地區使用與賣方商標混淆性相似之標誌;
• 從事任何貶低、稀釋商品(包括商品)價值或損及賣方商標聲譽之行為;
• 未經賣方事前書面同意,挪用賣方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使用;
• 變更、遮蔽或移除賣方商標、商標或著作權標示或賣方於商品(包括商品)、行銷或其他材料上所附加之任何其他專有權利標示。
(e) 買方應確保其銷售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報價、規格、說明文件及其他附有賣方商標之資料,均應依賣方書面指示標註適當之商標標示。

16. 賠償條款
在遵守本條款之前提下,買方(「賠償方」)應賠償、使賣方及其母公司、董事、監察人、合夥人、成員、股東、員工、代理人、關係企業、繼受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合稱「被賠償方」)免受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負債、缺失、索賠、訴訟、判決、和解、利息、裁罰、罰金、成本或各種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及為行使本條款項下賠償權利及追償任何保險公司所產生之費用(統稱「損失」)之責,該等損失係因第三方提起之任何索賠、請求、訴訟、程序所產生或與之相關,惟若該損失係因賣方或其被賠償方之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所致,則不在此限。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因賠償方或其人員(包括員工、承攬人、代理人或代表)違反或未履行本條款下任何陳述、保證或契約所生;
(b) 賠償方或其人員於履行本條款義務時之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任何魯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生;
(c) 因賠償方或其人員之行為或不作為導致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對不動產或有形動產之損害所生;
(d) 任何經由賠償方直接或間接銷售商品予任何個人或實體而引起者;
(e) 賠償方或其人員未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所生;
(f) 因賠償方因簽訂、履行或終止本條款而被指控違反與第三方之協議所生。

17. 終止條款
除本條款或法律所規定之其他救濟外,若買方:(i) 未依本協議支付到期任何款項;(ii) 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遵守本條款之任何規定;或 (iii) 發生資不抵債、申請破產,或自動或被動捲入任何與破產、接管、重整或為債權人利益讓與之相關程序時,賣方得以書面通知買方,立即終止本協議,且不影響賣方於本條款下或法律所享有之其他任何權利或救濟。

18. 棄權
除非賣方以書面明確載明並由賣方簽署,否則賣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之棄權均不生效。賣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因本協議所生之任何權利、救濟、權力或利益,不得視為對該等權利等之棄權,亦不得解釋為棄權。對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救濟、權力或利益之單一或部分行使,不影響其餘或進一步之行使,亦不影響其他任何權利、救濟、權力或利益之行使。

19. 保密資訊
所有由賣方揭露予買方之非公開、保密或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規格、樣品、樣式、設計、計畫、圖紙、文件、資料、營運資訊、客戶名單、價格、折扣或回饋,無論係以口頭、書面、電子或其他形式揭露或取得,且不論是否標註、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識別為「保密」,均屬機密資訊,僅供履行本協議之用,除非事先經賣方書面授權,不得使用、揭露或複製。賣方要求時,買方應立即返還所有自賣方所取得之文件及其他資料。買方若違反本條規定,賣方有權申請禁制令救濟。儘管有前述規定,若法律要求,買方得揭露保密資訊,惟買方應即時以書面通知賣方並配合賣方尋求適當之保護令。本條之義務於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二(2)年內仍繼續有效。本條不適用於下列資訊:(a) 已為公眾所知者;(b) 買方於揭露時已知者;或 (c) 買方自第三方合法取得且無保密義務者。

20. 不可抗力
任一方對於因受影響方(「受影響方」)無法控制之行為所致之任何未能或延遲履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但買方對賣方之付款義務除外),均不對另一方承擔責任或被視為違約。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a) 天災;(b) 水災、火災、地震、疫情或爆炸;(c) 戰爭、入侵、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恐怖威脅或行動、暴動或其他民變;(d) 政府命令、法令或行動;(e) 在本協議生效日或之後生效之禁運或封鎖;(f) 國家或地區緊急狀態;(g) 罷工、勞工停工或怠工或其他工業糾紛;(h) 電力或運輸設施短缺;及 (i) 其他超出受影響方控制之事件。受影響方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五(5)日內通知另一方,並說明預計受影響之期間。受影響方應盡最大努力終止該未能或延遲之情形,並確保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降至最低。於致因消除後,受影響方應儘快恢復履行其義務。如受影響方之未能或延遲在依本條所發通知後連續三十(30)日內未獲補救,另一方得於其後以書面通知,於五(5)日後終止本協議。

21. 權利義務之讓與
未經賣方事前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讓與其於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移轉任何義務。違反本條之任何讓與或移轉均屬無效。無論是否已取得讓與或移轉之同意,均不免除買方於本協議項下之任何義務。

22. 雙方關係
雙方係獨立承攬人之關係。本協議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雙方間創設任何代理、合夥、合資或其他形式之聯合企業、僱傭或信託關係,且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方式為對方訂立契約或對對方具有約束力。

23. 無第三方受益人
本協議僅為雙方及其各自繼承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之利益而訂立,本協議之任何明示或默示內容,均無意或不得賦予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基於本條款而享有任何法律上或衡平法上之權利、利益或救濟。

24. 準據法
凡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所有事項,均應依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解釋及適用,且不適用任何可能導致適用非台灣法律之法律選擇或法律衝突規定。

25. 仲裁約定
凡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任何爭議或主張,或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者,應依下列方式進行仲裁:(a) 若爭議主要涉及台灣地區之貿易或交易,應由中華民國台北市中華商事仲裁協會(CAA)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b) 若爭議涉及國際間之當事人或主要涉及國際貿易,則由美國仲裁協會(AAA)依其商業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人所作成之裁決,可提交任何具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仲裁地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應為台灣台北市。

26. 通知
本協議下所有通知、請求、同意、主張、要求、棄權及其他溝通(下稱「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寄送至銷售確認書所載雙方地址,或由接收方以書面另行指定之其他地址。通知可採以下方式送達:(a) 親自遞送;(b) 全國性知名快遞(費用預付);(c) 傳真(須有傳送確認);(d) 掛號或掛號郵件(回執並預付郵資);或 (e) 電子郵件(須有送達回條、已讀回條或其他電子確認機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通知僅於 (i) 接收方實際收到時,且 (ii) 發出通知方已依本條規定辦理時,方為生效。
本協議得以正本或副本方式簽署,並可採電子或紙本形式進行。雙方得以手寫簽名或數位簽名方式簽署,且雙方均須加蓋公司印章。於簽署及蓋章後,將其掃描或以電子方式(包括電子郵件)傳送之協議副本,應視為原件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任何條款於任何司法管轄區被認定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該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之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之效力,亦不使該條款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無效或無法執行。

28. 存續條款
本條款中屬其性質應於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繼續適用之規定,於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仍繼續有效,包括但不限於:保密資訊、準據法、仲裁約定及存續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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